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贷款人无能力偿还,担保人承担什么责任
来源: | 作者:business-101 | 发布时间: 2024-04-21 | 144 次浏览 | 分享到:

刘先生和梁先生是好友。刘先生因经营困难,找到一家借贷公司,希望能借三十万,半年内还清。因为刘先生没有任何抵押,也没有任何抵押,所以他不愿意借钱给刘。刘先生要借三十万,就得找个担保人,而且要有房子,要有公职。

 

 

此时,刘先生记起自己的好朋友梁,希望他能给自己作个保证。刘先生告诉梁先生,他想借三十万块钱,梁先生只需要一个人担保,六个月后他就能还清。梁先生本来是想帮自己的朋友一把的,但是梁先生却对此表示怀疑,如果刘先生借了钱,6个月后还不上,梁先生会不会对自己的朋友负连带债务?

 

 

青岛市北区法学会法学会会长张振海说,这就要看梁先生对哪一种担保方式没有明确的规定了,保证期是六个月,有协议的话,最多两年,假设刘先生在2022年4月15号从贷款公司借了三十万元,借了六个月,也就是从2022年10月15日起到期。

 

 

梁先生为刘先生提供了一笔贷款的保证,如果没有约定的话,还款的时间是在刘先生还钱的时候,也就是今年十月十五日以后的六个月,如果刘先生不能按时还款的话,那么刘先生就会被送上法庭,梁先生将对此负责。

 

 

假设刘先生从贷款公司借了300,000元,并于2022年十月十五日前付清,杨先生同意以2022年10月15号借款到期后的2个月为保证期,如果刘先生不能按时还款,则贷款公司将于两个月后起诉刘先生,而梁先生则不会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。由于梁先生同意以刘先生的借贷合同的两个月为刘先生的贷款担保,超过期限就不能承担连带债务。

 

 

《民法典》第六百八十七条,在保证合同中有明确的规定,即为普通保证。

 

一般保证的保证人,有权拒绝对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,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:

 

(一)债务人失踪,并且没有可执行的财产;

 

(二)债务人破产案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;

 

(三) 债权人能够证明其财产不能清偿全部债务或不能清偿债务的;

 

(四) 保证人以书面方式表明其放弃本条项下之权利。

 

第六百八十八条保证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务,应当由保证人或者其他保证人共同承担。

 

第二条、第三条、第四条、第五条、第五条。

 

保证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方式应视其性质而定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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